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2 20:15:03浏览61次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需要给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申请额外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仍不支付的;
4.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支付补偿金,而应通过行政救济来主张这一权利。
不应支付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包括: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劳动者不愿续订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因工作单位被主管部门调离或调动而终止,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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