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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单位若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如何处理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1:10:03浏览82次

目前,许多人认为只有当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

事实上,如果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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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 (1)款,当劳动者根据前款内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8 (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 (1)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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