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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07:45:02浏览121次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转移财产、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债务、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关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或者躲藏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账户、员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的;

(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总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通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逾期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刑法》第276-1条第1款规定的“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不支付”,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行为人逃逸,无法向本人、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或者收货人发送托付单的,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托付单的方式责令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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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拍照或录像方式对其进行记录,则应视为“由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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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职工或其家属、家属、家属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不能及时治疗或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未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刑事案件立案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犯罪;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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