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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仲裁输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4:15:03浏览76次

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赵恒律师*分所律师,[典型案例]

王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加入一家公司担任出纳。公司从未与王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王小姐保持沉默,因为她担心签订合同会使公司不安,并可能影响她与公司的关系。王小姐的月薪大约是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很大,由于工作原因,她与公司经理之间存在一些矛盾。

有时公司经理给王小姐的工作带来困难,王小姐也逐渐退休了。2009年7月,王女士以不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

2009年8月1日,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作出裁决,仅支持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2万元。王小姐很困惑。根据《劳动合同法》,书面劳动合同应该从雇佣的第二个月开始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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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一个月,她应该支持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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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怎么能被判8个月?

[律师的解决方案]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衡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典型问题:

1.不签劳动合同能支持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一日至一年的第一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并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双薪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王小姐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双份工资最多能支持多久,而且会支持到工人离开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后,即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受聘满一年,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办理补充合同手续。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如何确定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的,有特殊限制,即一年期限的起点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当工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他们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诉讼时效是从雇佣的第二个月开始还是从劳动合同开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衡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异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双重工资索赔的诉讼时效应从雇用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对于2008年之前的员工,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目前,北京司法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双薪的诉讼时效从用工第二个月起计算。本案中,王小姐的双倍工资要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计算。截至2009年8月1日,王女士提起仲裁时,2008年5月、6月、7月的双份工资仲裁请求已超过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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