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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难问题存在的原因,企业用工三大误区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8 21:05:03浏览86次

左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争议是由于雇主的解雇、开除、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人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声称他两年前的月工资是1000元,而雇主声称是800元。由于用人单位不能出示工资支付表等证据来证明,法院依法受理了劳动者每月1000元工资的陈述,并根据此标准,判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付的加班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建立并妥善保管员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会保险支付记录、除名和解聘程序等。以避免在出现争议时,因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而增加诉讼风险。此外,用人单位学习和正确理解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基础,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减轻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负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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