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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难问题存在的原因,企业用工三大误区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8 21:05:03浏览86次

在劳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资纠纷,大多数用人单位败诉。针对这一现象,边肖网特别整理了企业用工的三个误区,欢迎阅读。误解1:实行全面的工时制度不能支付加班费

北京一家便利店的员工李(音译)每周一、三、五、日上班,上班时间都是从早上9点到晚上21点。有时因为顾客多,他不得不在周末去上班,但是他从来没有拿到加班费。结果,李以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8小时为由,向该单位提出加班工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后,该雇主拒绝接受,理由是便利店实行了全面的工作时间制度并获得批准,因此没有必要支付李工作日、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加班费。事实上,这是一个误解。

根据该法,如果雇主由于生产和经营的特点以及工作的特殊性而不能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它可以在申报和批准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工时综合计算系统可以按周、月、季、年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在综合计算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如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但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额部分将支付加班费。

在这种情况下,便利店实施了一个全面的工作时间系统,每月计算一次。经法院调查证实,李每月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便利店应向李支付加班费。

误区二:只要你签了劳动合同,就不用付双倍工资

在北京的一个绿化小组工作了一年后,王回到家乡过春节。但是当他回到工作岗位时,他被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并终止了。王感到奇怪,因为他从来没有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他起诉单位,要求单位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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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单位拿出与王签订的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有单位公章和王签字。但王看后指出,合同上的名字不是他自己签的。

经调查,本院确认王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由王领导的——绿化小组组长签字的。队长解释说,当时为了省事,他从上级单位拿了合同后,就给王等人签了,这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字,但不得代其签字。

劳动者本人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认为绿化队未与王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支持王的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误解3发出解除通知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朱是一名宾馆职工,1992年初来到这里工作。1996年这家招待所被别人承包后,朱就一直在等着。

2003年5月,该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关闭。2008年12月5日,接待办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朱虽然收到了终止通知,但他认为该单位的终止是非法的,并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招待所认为没有过错,因为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关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朱。

经审理,法院确认,该招待所因“非典”停办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朱的劳动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但是,法院也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解除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只有双方协商不成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招待所不与朱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直接向他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是无效的。现在朱要求恢复与招待所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的,应该得到支持。据此,法院裁定该招待所应与朱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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