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08:05:01浏览69次
提起劳动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是双方行使上诉权的一种表现。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提起诉讼条件。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检察官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即雇主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者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一致时,劳动者应当作为当事人之一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被告是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人来应诉,也不能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能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视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劳动争议诉讼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依据。具体请求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后,才有权提起诉讼。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主持下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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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过时限,一般不予接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逾期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的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不适用
(2)职业病鉴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2001)第42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证据否认职业危害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则应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将其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如果工人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雇主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一个雇主承担;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前一个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前一个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这些都表明,当工人和雇主之间就雇主是否有职业危害以及工人的疾病是否是由雇主的职业危害引起的问题发生争议时,雇主应对其声称不存在职业危害以及工人的疾病不是由职业危害引起的说法承担举证责任,而工人不应为其声称雇主有职业危害以及这种职业危害导致工人的疾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