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2 13:35:01浏览69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基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差的乘积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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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的年度支付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从业人员总数1.5%-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职工。
季节性就业应换算成年平均雇员人数。劳务派遣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实际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到一年。
未达到用人单位安排的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的差额,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不得为整数。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人实际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数的平均值。
用人单位存在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收取保障金;如果是在不到一个月前建立的,将不会征收安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