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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签合同能补双倍工资吗,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真该企业买单吗?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4 08:50:02浏览138次

深圳龙岗区布吉镇的一家工厂,我们称之为J工厂,最近被两名员工起诉到劳动仲裁法庭。当然,在权利保护意识高涨的今天,这并不是什么“大事”,但J厂的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他们不明白这个守法的工厂怎么会突然被要求赔偿近20万元!无奈之下,J厂领导委托我接手此案,现在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事情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J厂的行政职员文某和生产线的领班曹某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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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两人都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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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不久,他们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要求J工厂赔偿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他们之间的加班费差额,总计近20万元。

在收集证据时,发现J厂与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与文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两个合同都约定了月薪制。同时,他们还发现,文某作为一名行政文员,其职责包括签订和管理基层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获得公章;而曹的职务属于中层管理干部,其劳动合同由经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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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的庭审中,原告文某和曹某首先表示,他们进入工厂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提交了曹的劳动合同后,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在庭审后出示了曹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栏有明显的变更痕迹,被公司经理认定为基层装配线员工的无效合同。“合同”没有规定月工资制度,但标明“依法计算加班工资”字样,与其他装配线员工的合同内容一致。与厂家提交的曹的劳动合同相比,与文的假"合同"上的字迹完全一致。J工厂还提交了与文某在进入工厂前后职位相同的其他几名职员的合同,证明只有文某没有合同,并怀疑她偷了自己的合同。经审理,仲裁庭认定,文负有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并故意不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

工厂不应该对此负责,也不需要赔偿。文某、曹某不服,一审再次起诉,但仍被驳回。

后来,J厂的经理回忆说,他们的管理有很多漏洞,职员的权利太大,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这给了罪犯一个利用的机会。此后,劳动合同和公章由经理保管。缺点是经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只有两者相互权衡。

事实上,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并非不可能。相反,有必要从制度入手,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切中要害的规章制度,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分开,并细化书记员和经理的职责。例如,取出公章需要一个审批程序,例如,对合同进行编号并将其输入计算机管理。

在一个企业里,总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问题员工”。就签订劳动合同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许多处于管理岗位的工人已经忘记、故意或真正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企业不愿、愤怒或无法为其工人支付工资。 事实上,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完全避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是有害的,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监督所有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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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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