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4 10:10:02浏览65次
加班工资纠纷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据统计,实践中80%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涉及加班工资纠纷。因此,正确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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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3条规定,工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理解这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工资;3.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其每日或者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300%。上述条款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际上,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释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澄清说,工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