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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法律问题有哪些,加班工资争议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6 13:55:02浏览137次

2.在非工作时间加班期间,单位是否安排其他活动?

例如,在周末举行体育比赛,为顾客安排宴会或安排夜间旅行,等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雇主强迫他参加,否则不应视为加班。

3.临时任务是由单位加班安排的吗?

职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安全、消防、休假等需要临时安排或安排的与劳动者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者,尽管这与劳动者自己的工作有关,但他可以在工作时休息,这通常是一种非生产性的责任,比如看着门和接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惯例支付相应的待遇。它与加班在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工作强度、执行的规章制度和休息的可能性方面不同。是否加班或值班主要取决于工人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他们是否有生产或业务任务。原则上不应支持要求加班工资的工人。

4.在安排补假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还需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假,他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应得到不少于其工资300%的报酬。因此,即使雇主安排了补偿假,在法定假日仍有必要支付加班工资。同样,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下,如果雇主安排工人加班,他们仍然需要在法定假日支付加班工资。在北京,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雇主在法定节假日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5.特殊雇佣形式下加班工作的识别

(1)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如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加班,他们可以安排补假,但没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因此,公务员加班,没有权利要求加班费。

(2)小时工

小时工应该看看双方是否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兼职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一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如果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了约定的工作时间,并且不能抵消其他工作时间,他们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临时雇佣的小时工,即所谓的“小时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只是约定了小时工的报酬,并根据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6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因此,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派遣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和计算

根据“协议优于法定”的原则,雇主、工会和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优先于法定“标准工资”。在没有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排除不属于工资的项目,如雇主支付的饮料费用、集体福利费用、工人通勤补贴、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贴;其次,工资包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终双倍工资,以及季度、半年和年度结算的业务佣金。

四、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关键部分)

1.加班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职工主张加班的,应当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但是,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如果雇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雇主一般会以雇主不能提供证据为由接受劳动者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如果劳动者的索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将酌情调整。

2.加班时间真实性的鉴定

许多雇主没有考勤记录,但是电子考勤,或者没有工人签名的打卡考勤,被工人完全拒绝。由于电子考勤记录很容易修改,雇主无法证明它们最初是由计算机生成的,所以电子考勤记录通常不被接受。

同样,没有劳动者签名的考勤记录(员工的名字是公司经理)也可能是伪造的,通常会被拒绝。

电子考勤是一种普遍现象,是现代管理的一种表现,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由于电子考勤记录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明标准不应过高,也没有必要达到一定的充分性。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出勤记录中的记录是真实的,例如,如果一名工人有一天没有来上班,雇主就提交一份缺勤证明,电子出勤记录也显示当天没有出勤记录。如果有很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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