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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法律问题有哪些,加班工资争议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6 13:55:02浏览137次

3.关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点意见

如对加班工资有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获得加班费为条件提供证据。

(二)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证明拖延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三)劳动者主张以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到的工资额的,应当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

(四)对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加班工资的工人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加班的,应当对劳动者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用员工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员工未加班,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当采用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但劳动者的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当作出相应调整。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虽然没有劳动者签字,但有其他证据支持(如工资支付数据、休假、出差记录等)。),这可以作为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加班工资的,自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两年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表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前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自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表上承担举证责任。前款所称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算和支付期限、支付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付项目以及扣除项目、金额、工资账号等记录。

V.加班费追索权的限制

1.我们应该正确理解仲裁超时工资限制的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7条,特别仲裁诉讼时效适用于加班工资,工人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应支付工资之日起计算。实际上,认为加班工资受两年时效限制是错误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申请仲裁的加班工资限额自拒绝之日起计算。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受特别仲裁时效的限制。工人在受雇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的所有加班工资要求都符合仲裁时效法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年内,劳动者在期限内提出加班加点工资要求的,以仲裁时效为准。

2.工资支付凭证的保留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工人要求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金额、时间、收款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留期为两年的规定,雇主有义务将其保留在该保留期内。用人单位已经履行工资凭证保存义务的事实,仅表明用人单位在保存期限内已经完全履行了工资凭证所证明的相应劳动报酬已经支付的事实。然而,在这两年期限之前或之后支付工资的义务(而不是储蓄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事实上,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号法令规定,包括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至少保存3年,最多保存25年。

六、月工资的确定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商定实行工资包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含加班工资)。然而,对于包括的加班时间没有一致意见。实际上,不管工人加班多少小时,他们都是按双方同意的月工资支付的。这个协议有效吗?其他人不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实行工资包制度。

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支付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例如,月工资单显示,无论工人上班多少天(有些月30天,有些月22天),雇主都付给工人同样的固定工资。这是否可以认为双方都实行了工资包制度?

有人认为,上述两种方法都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即雇主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经过换算后,如果基本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就有效,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就应该按照最低工资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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