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6 22:15:02浏览145次
从政府机关和机构转移到企业的工人
从政府机关调入企业的职工,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调离事业单位或企业,按原市劳动局穗劳发字[1987]第14号执行
[详见《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基字[1994]第003号,19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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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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