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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7 07:35:02浏览90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克扣和拖欠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目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拖欠工程款和用工不规范等问题,一些地区建筑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角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高度重视。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或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施工企业,应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债务清理计划,限期补发。恶意拖欠、克扣企业工资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是建筑领域的工程款拖欠,因此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同时,必须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设工程资金,施工企业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施工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而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

三、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为有效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对资金不足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支付的监管,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支付款,使政府投资项目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逾期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和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用工记录。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在劳动报酬条款中,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抵押贷款、签订劳动合同风险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用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要规范建筑行业的用工行为,禁止不具备用工条件的个人、组织和“承包商”的非法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引导劳动力按照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引导农民工向更多地区出口,建立多种形式的法人分包企业,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承接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公开招标选择分包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拓展劳务分包在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及时向市场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承接建筑劳务提供公平合法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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