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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08:27:02浏览151次

深圳某企业人事经理杨小姐来电: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什么样的赔偿金?该员工于2005年8月加入公司,工资已经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答:2008年1月1日前,按照旧法标准进行赔偿,之后按照新法标准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的月工资;不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到半年,要半个月的月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的月薪。

第三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本单位职工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半年后不满一年的,一年支付;不到半年,要半个月的平均月薪。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前的部分,深圳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补偿,不足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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