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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09:06:03浏览100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况。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业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随着工作岗位的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调查被雇用的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雇主通常规定不同长度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和标准的,双方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胜任合同规定的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过程,创造良好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规则来管理劳动过程、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的活动。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此类管理制定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制定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只有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定程度且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是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由于企业类型不同,重大损害的定义差异很大,因此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的“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重; 第二,劳动者的行为必然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损害。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非严重失职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照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其实我们这里说的是“脚踏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工资,严重影响其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通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对方可以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工人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失去存在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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