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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4:36:02浏览137次

 五六懂法网网友咨询:,我是四川成都一家建设银行的女职员。我是94年7月入职的,今年7月份工作经验将满10年。今天我们公司给几个同时入职的同事打电话,让我们签劳动注销书。(PS:去年成绩考核没通过,今年考核还没开始。公司以不称职为由终止了合同。)

请问:

1.我和同事一定要签字吗?如果签了,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2、如果赔偿,标准应该是什么?因为我们工资很低,经常扣100多的费用,收入完全靠奖金,每月奖金极不平均。

某律师回复:

1.劳动者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应该包括奖金,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也就是应该在财政专户支付的工资。

广州杨帆律师回复:

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

第七条劳动者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5)加班及加班费;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两位律师给出的答案都差不多。相信你已经知道怎么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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