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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7:15:01浏览115次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终止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应当随时通知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雇主无过失解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雇主的疏忽解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不得终止该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计划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计划,应当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应当优先录用。

工会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工会原因。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需要重新研究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能或者不足的,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

(四)劳动者退休、辞职或者死亡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三个月内实际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六)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2)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规定:

(1)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二)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补足较低部分,并支付相当于低于25%的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疾和绝症的,医疗补助费也应增加,重疾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员工经培训或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每一年将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50%给予额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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