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7:21:01浏览116次
曹小姐:我1996年开始在武昌的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已续签三次。合同约定今年6月30日到期,但是公司在2月20日终止了我的合同。请问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怎么支付?
律师: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因此,在你提出申请后,单位应该向你支付相当于你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薪8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