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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货款为什么要先解除合同,本人意愿解除合同能拿到经济赔偿么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8:24:01浏览111次

合同的解除能否同时解决付款问题

(1)制定并完善相关销售及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如:坏账及呆账管理规定、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并将该制度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其在程序上成为法律文件,形成法律效力。

(2)将上述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中注明,使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有争议,不能依靠的问题可以解决。

(3)定期汇报工作。这是日常管理问题。企业应对热门敏感部门和岗位的员工实行定期述职制度,这不仅是管理和教育员工的措施,也是克服不良问题的制度。便于上级及时掌握这种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务员能及时向上级汇报业务单位的经营情况,并取得主管的意见,这样的问题可能不会发生。如果出现无法收款的问题,那么最好区分大小,从责任上区别处理。如果从终点(劳动合同终止和诉讼)来考虑前两点,那么这一点侧重于缘起和过程。

读者建议

湖北省襄樊新四物印染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邝建波认为,首先《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只要劳动者严格履行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就应同意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就本案情况而言,拖欠3万元以上不一定是劳动者自己造成的;再者,业务人员的行为远非确定,即给企业造成了3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但3万元以上的款项尚未追回,不能证明3万元以上的企业永远不会被追回。企业要查明原因,明确分工。因业务员自身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业务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把长期收不到的老款变成个人欠费是不合适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和收益并存。只要企业有生产经营,就可能出现货款无法收回的现象。企业对货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商业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对员工不公平。

为避免此类问题,公司应重视货款回收,不能指望企业一劳永逸地实行货款终身负责制。销售前,应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分析,并有针对性;在销售过程中,要制定好销售计划,加强对每笔销售款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销售款项的回收情况,尽量避免账多账少;对于可能出现问题的货款,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收办法,积极组织人员清理债务,确保货款及时安全回收。

河北宣钢炼铁厂人力资源部全认为,对已欠公司货款的销售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客观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熊静建议,今后公司应与浦项制铁签订购房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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