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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0:51:02浏览116次

2013年9月,张老师找到申律师,委托其在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沈的询问,张先生于2004年5月加入北京市朝阳区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管理工作,离职前月薪为2.3万元。公司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22日,公司通知张先生取消部门,张先生建议他辞职。之后,张先生不再上班,但未收到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公司未向张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2013年2月没有支付他工资,张先生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带薪年假。

经过案件分析和认真准备,沈斌提律师作为本案张老师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权利要求如下:

1.请求公司支付2013年2月工资23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750元;

2.请公司支付24.1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通知付款,并支付12.075万元(2.3万* 10.5)作为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请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2日的年假77天工资,共计162,850.6元,25%的经济补偿金40,712.6元;(23000/21.75*77*2);

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3万元(2.3万* 11)。

经查明事实,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年假的主张。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如下:1。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吗?2.是否存在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3.不请年假的问题;4.延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6.代通知金。

1.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告诉张先生,他将取消他的部门,所以他建议他辞职。根据该公司经理在对话录音中所作的陈述,“我只是劝他辞职”,可以支持张先生关于公司以取消其部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但* *公司否认该部门已被撤销,张老师表示不清楚该部门是否已被撤销,因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大变更》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由于张先生表示接受本单位的解除决定,双方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关于不请年假的问题,根据相关证据,张先生有20多年的工作经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张先生每年享受15天带薪年假。

3.根据劳动部(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10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除支付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

4.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张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这一点也提醒我们,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及时,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五、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由于不符合法定支付情形,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案情的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第30条第3款、第10条、第12条、第3条、第10条、第6条、第27条第1款裁定支持经济补偿金、年假等主张。

此后,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沈斌提律师的努力和双方的积极和解,最终通过双方和解解决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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