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0:15:01浏览147次

赵于2002年10月左右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终止:试用期结束后,双方必须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正式通知对方或以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2004年3月1日,某公司向赵发出通知信,称:“公司正式通知你,你在本公司工作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3月31日,届时本合同将终止。”当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赵,3月15日至月末休息,4月5日到公司领取全月工资。赵于2004年4月6日在另一家公司工作。

赵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无效,某公司依据该无效条款解除合同无效,应予撤销,故裁定如下:A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恢复与赵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赵的其他上诉。赵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

笔者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虽称为“合同终止”,但并未规定终止条件,实际上只是停止履行合同而已。这种情况应视为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24-27条、第30-32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因主观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可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给予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单方解除合同的除外;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合同终止协议虽称为“终止”,但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如前所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法》没有规定终止条件应该满足什么样的要求。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主要是基于客观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从《劳动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看,一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合同解除,而不仅仅是程序性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不是条件,而是双方为实现不再履行合同需要遵守的程序性事项。被告履行了协议,实际上达到了单方解除合同的目的。本质上,这并不是按照劳动法精神解除合同的条件。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在其单方制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非法终止条件,如本案中的合法终止条件、程序性事项等,应当是无效条款。《意见》注意到了以上问题。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终止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