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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21:30:04浏览112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

2015年1月12日,张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某建筑集团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张认为建筑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他来寻求帮助。2015年1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投诉。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立即对一家建筑公司进行了监督,该公司负责人李接待了检查员并接受了询问。李介绍:“张于2013年11月被公司录用,担任项目质量安全部部长,月薪4000元。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由于张无故旷工数天,公司于2014年7月中旬决定与张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张贴在公司公告栏上。”同时,李也承认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在这一行为中,李辩解说:“张没有理由不这样做,已经贴出了取消通知。不需要给张任何文件或证件!”

已确认某施工队未出具书面证明就违约,其抗辩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张出具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支付张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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