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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合同违约金,员工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3:24:01浏览136次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没有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普遍支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如果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同意劳动合同的当事人随意毁约。同时,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劳动者择业权保障的引导。因此,将违约赔偿数额标准合法化意义重大。

应当明确违约金的设定是惩罚性的,即在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适用。违约金的设定虽然是双方自主的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用人单位预先设定的条款,劳动者为了争取就业机会不得不接受,并不排除劳动者应该设定该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于客观情况,无法分析未来违约的情况。当一方终止合同时,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如果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设定,那么不同行业、地区,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必然会有不同的违约金标准,必然会导致不同劳动者的等级差异,甚至相应的歧视。因此,显然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违约金标准。

至于赔偿条款,应以合理赔偿原则为基础,视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定。对此,笔者赞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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