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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字,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7:09:02浏览14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应当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日后查阅。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原劳动合同双方仍应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一些意见反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些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未能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不清。一些意见认为,在实践中,有些工人不辞而别,有些工人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混乱,影响正常生产活动。有人认为,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难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证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也难以处理案件,建议做出相应的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责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为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主要是考虑到方便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凭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要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提出,而且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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