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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几天,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9:39:01浏览75次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条件和程序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确认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经济补偿。那么如何保护员工的利益呢?我们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就不成立。在没有试用期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能援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辞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雇主不能以此为由解雇雇员。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在实践中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描述了某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 第二,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是否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是何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对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企业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一旦结束,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此时,只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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