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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5:00:04浏览107次

根据 摘要:的有关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与中国的合资、合作单位被视为同一雇主。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中国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与在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真实案情]

陆小姐在上海某大型国企集团从事策划工作,已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2002年,经过对连锁便利店市场的长期调查,集团认为会有很大的发展,于是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经营连锁便利店。2003年起,陆小姐接受了集团的安排,来到这家公司专门做连锁便利店的拓展策划。陆小姐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多年的实践经验,与同事合作,在2年内迅速在城市布局品牌,得到了集团的好评。2005年9月,陆小姐晋升为便利店公司企划部经理。但是因为她过去的劳动关系一直在集团,而且社会保险也是集团交的,所以晋升为公司经理后不方便操作一系列人事。集团要求与陆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便利店公司代之与她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陆老师不太高兴。集团毕竟是国企,待遇好,没有定期合同;而且换成便利店公司后,原来的服务年限岂不是作废?另外便利店公司是新建的合资企业。毕竟没有老国企让人安心。但集团坚持人事调整,让双方都不高兴。为此,陆小姐咨询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真实判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回答:职工调动的,新单位自愿继承原单位职工工作年限且未失业的,原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陆小姐可以和集团公司协商,让连锁便利公司同意认可她原来的工作年限。

[专家说法]

本案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如何计算在集团内的工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内部的人事调整现象非常普遍,但现行的劳动法规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我国的就业主要是一对一,即一个工人只能对应一个单位。比如:就业方面,前一单位离职,后一单位可以录用;社会保险只能由一个家庭支付,多个家庭不可能一起支付。工作年限也是如此。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淡化了以前的工作年限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加强了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概念。更换单位后,以前工作年限带来的义务不再由新单位承担。比如计算经济补偿金,医疗期等。都需要使用单位的工作年限。

集团内部转移往往不是工人自己的意愿,而是根据集团内部企业的发展需要而设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集团内部调动并没有给员工明确的换雇主或失业的感觉,很少有员工要求经济补偿,也很少有单位会给予经济补偿。但终止原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合同是不合理的,必然导致员工工作年限无法连续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调动,新单位自愿继承原单位职工工作年限且未失业的,原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陆小姐可以和集团公司协商,让连锁方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1、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等原因,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

2.因机构调动而在同一集团或附属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按萧艺计算:因工作需要,机构决定调整工作后调到工作单位的员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新用人单位确定医疗期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现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劳动合同期限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确定。

3.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后同一单位工作时间的计算,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的工作时间应当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实施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4.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职工的工作时间在同一单位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规定,由中外合资、合作单位分配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作年限按原单位工作时间与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法律提示]

[关联法律链接]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

第8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动部〔1995〕163号,以下简称《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规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单位应视为同一用人单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中国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与在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连续服务”的含义与《复函》第20条中“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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