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6:39:02浏览91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新的职工接收单位;个体劳动者可以转到就业服务中心;劳动者无用工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并在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申请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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