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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10:51:02浏览113次

【案例】李,某国企职工,与该企业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李听说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月薪为1800元,而原企业的月薪为800元,因此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没有立即回复。15天后,李离开原企业,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李的离开对原企业的生产产生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返回工厂工作,但李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返回工厂。因此,原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李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李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本案中,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从李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看,李只是口头通知了企业。这不符合《劳动法》第31条关于劳动者应当书面通知企业的规定。其次,从李通知企业的时间来看,十五天后离开单位到达新单位,明显不符合提前30天通知《劳动法》的规定。当然《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三种:试用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但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企业。三、企业未答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表示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李必须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李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作为招用他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启示是,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义务,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遵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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