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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主动辞职与解除劳动合同区别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10:57:02浏览119次

简而言之,

劳动合同未到期但不再履行的,终止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双方约定,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单方终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职工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定期合同期满后,企业必须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继续以原待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提高原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除外。如上所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详见《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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