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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总监,信息披露违规索赔流程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14:54:02浏览123次

可口可乐饮料公司运营单位能源总监万先生因违反运营规则及相关规定被公司解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他的仲裁申请未获支持后,他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60多万元非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闵行区法院认为,万先生为避免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而隐瞒和歪曲合同真实意思的行为违反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道德和其他规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被开除后起诉索赔

自2008年3月起,万先生与可口可乐公司签订合同,担任四川省绩效财务部主任。2008年4月17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6月3日,万老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

万先生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在未提供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为由,单方面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法院责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损失共计160多万元。

可口可乐公司辩称,万先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总监被指违规操作

可口可乐公司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目标值超过12万元的合同必须报集团审批。万先生最初工作的四川营运单位向本集团呈报一份为期一年的合约,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但未获本集团批准。侯万老师等人通过签订3个月的短期合同,故意规避本应由集团审批的流程规定,每份合同的标的均在12万元以下,扭曲了上述交易的本质。

而且万老师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比价。签约之前,她就知道所谓的三家物流公司其实是同一自然人所有。公司认为万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万先生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采购政策的补充规定尚未生效,员工纪律处分的标准政策是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发布的。但公司所说的“违规”都发生在当年的2月至9月,所以上述规定不适用。

 除名符合公司规定

法院认为,万先生在2008年3月28日的谈话记录中称,应先进行比价,但这次没有进行比价,他本人认为交货单价过高。

当被问到“签了3个月后要不要回避集团审批?”,他回答“这方面是有考虑的”。虽然万先生辩称签订三个月的短期低值合同不是自己决定的,而是四川作业单元会后由总经理最终决定的,但他确实参与了上述活动,即使他知道没有比价,交货单价报价过高,相同报价的合同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相关物流公司实际上是由同一人经营的,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综上所述,万先生的行为应该是歪曲交易的真实性质,隐瞒和歪曲合同真实意思的行为。他的行为违反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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