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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20:15:02浏览71次

根据《》、《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法[1994]481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

(三)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时支付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职工患重疾或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疾不低于50%,绝症不低于100%。

此外,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支付所欠经济补偿金额的50%。

经济补偿金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一年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上述第(三)、(四)、(五)种情况下,被给予经济补偿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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