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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自动离职工伤怎么处理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21:00:05浏览66次

每年年底,员工辞职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导致企业人事管理的困境。劳动争议成为诉讼后,法官也面临着性质模糊、事实难以认定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和性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履行解除手续,擅自离职,或者未完成解除手续就离开单位。比如他因为辞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而擅自离职;或者不说为什么就走;或者因为优惠待遇的诱惑而擅自“跳槽”。

首先,自动离职不同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有权提前通知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非法命令或者强迫劳动者冒险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解除通知权和立即解除权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未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自愿辞职不符合上述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不同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确定辞职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愿辞职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不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的行为,无论是劳动者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劳动者自动离职和用人单位自动离职都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所以自动离职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不符合的,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行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自愿辞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动离职时,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应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争议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自动离职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无正当理由离职,未按规定履行离职手续。从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来看,自动离职的案例主要有:一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辞而别,包括身体素质、专业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化、生活环境等因素;二、劳动者无故旷工一定时间的。其中,“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 第三,工人出国,回不来。回顾上述行为时,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

确定职工自动离职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职工有离开企业的主观意愿,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回到企业;二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已履行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的; 第三,超过规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因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为管理者,雇主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因此雇主应对其员工的“自动离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动离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将承担不良后果。”用人单位提供完整的考勤单,可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离职手续,行为不合法,无正当理由离职的;根据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还需要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工会并送达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用人单位利益

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加强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不具备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还要考虑劳动者自动离职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防止企业扩大损失,维护就业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如果不顾企业利益而“跳槽”,不仅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赔偿责任;如果企业生产中有许多剩余工人,在识别他们时需要进行更多的分析,重点是员工未能提供劳动力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休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15天,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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