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还没入职就提前签了劳动合同,隐婚入职然后离异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0:21:02浏览67次

有些女工可能有这样的经历。刚结婚没孩子找工作好像有点难,因为有的公司可能考虑到自己快怀孕了,要招新人。为了减少麻烦,个别公司可能不愿意招聘这样的女性。所以有可能是一些女性朋友在入职时隐瞒了婚姻。

这位律师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2014年2月,朱小姐去一家公司应聘职位。考虑到招聘信息要求女性必须未婚,她在填写工作申请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招聘人员询问她的婚姻状况时,朱小姐也声称自己未婚。之后,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后,朱小姐怀孕了。得知此事后,公司决定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朱小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对方以欺诈等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隐瞒真实信息,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这两点,公司认为有权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真的有权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吗?我的律师认为公司无权这样做。

第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聘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提高女性招聘标准,但不适合女性的工作或岗位除外。公司招聘女员工,不具备岗位的特殊性,而是要求被录用的女性未婚,这与已婚女性不平等,属于性别歧视。由此可见,招聘设置的“未婚女性”条件是违法的,应该是无效条款。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因为朱小姐怀孕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我的律师要提醒用人单位,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一般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决定的。未经授权的性别限制可能涉及就业歧视;另外,申请人因某些特殊原因隐瞒婚姻状况不足以构成法律欺诈。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我的律师了解到,部分女职工为了提高入职或跳槽的成功率,在工作场所采取隐性婚姻,但如果因其隐瞒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