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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6:15:02浏览89次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因一方或双方的故意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这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应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劳动争议。本文分析介绍了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合法解散。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被称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有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应注意两点:一是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劳动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提前通知的日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因延长工作时间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五)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权利,劳动者可以不受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除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外,在其他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后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行使特别解除权时要注意两点: 第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劳动者是否提出解除的争议,最好使用与行使离职权一样的书面通知形式;二、试用期解除合同,要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因不交接而造成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终止不可抗力的权利:《劳动法》没有提及终止不可抗力的权利,但我国《合同法》对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无法应对、避免或克服的客观事件,如洪水、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法令的变化而终止合同。在我看来,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在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所有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不可抗力都可以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已经影响劳动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解除。

二.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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