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20:45:01浏览74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口译]
1.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共识;
b、提前30天通知;
c、试用期提前3天。
两个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B.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单位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利用合同无效的危险;
f、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