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9:36:02浏览8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当事人逾期不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本文是关于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是无限的。行使撤销权会导致合同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合同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撤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根据该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当事人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有事发生,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然后,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后一个月,解除权消失,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继续履行。
2.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的,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者一方违约可以催告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以明确其义务是否仍需履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是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的。作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快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限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