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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如何认定,学历造假被辞退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07:15:02浏览83次

案情介绍:

王于2008年9月被一家合资企业聘为业务员,于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000元。王入职时,在应聘人员简历的学历栏填写: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并向公司提供了毕业证书复印件。

2009年6月,公司将王的毕业证送到省教育厅认证,发现王的毕业证不真实。因此,公司决定与王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合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赔偿4000元。

王入职时的假毕业证能否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表明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三、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有告知的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为满足需求,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了非法、虚假的个人信息,使合营企业违背事实与他订立劳动合同。根据第18,《劳动法》条第2项,本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无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第39条第5项规定,企业有权与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最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王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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