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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0:54:02浏览148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跳槽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上述协商、提前通知、无条件解除的条件。《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跳槽者如果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工人应赔偿的损失包括:

(a)雇主为招聘和雇用该雇员而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协议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争议最多的问题是培训费用。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试用期满的,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约定服务期的,出资额按服务期等分,员工按业绩及同期降序支付;合同期未约定的,出资额按五年服务期平摊,工程款按员工履行的服务期减少;双方约定减量计算方法的,以约定为准。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对相关费用有特别规定的,即使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依法无条件解除合同的除外)。

3.承担保密义务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事项的,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超过六个月),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内,不得受雇于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经营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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