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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6:06:02浏览148次

雇主和雇员之间合同终止后的附带义务

唐素丽/文

案例回放

2004年3月,陆女士在北京思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公司)工作。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陆女士的工作岗位为建筑设计。2006年11月17日,陆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四达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之后,陆女士在该岗位工作至2007年1月,双方于2007年1月7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2007年5月,陆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四达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保险转移手续。2007年7月30日,委员会裁定四达公司为陆女士办理了档案和保险的移交手续。因不服海淀仲裁委员会(海劳仲字[2007]1963号)的裁决,四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为陆女士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转移手续。

经审理,本院认为,陆女士与四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2006年11月17日,陆女士向四达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2007年1月7日办理了辞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7日终止。庭审中,四达公司称其与陆女士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故不同意为陆女士办理档案、保险等转移手续,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后的附带义务,即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法官的陈述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6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陆女士与四达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7日终止。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个附带义务:1。出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2.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并转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者指定的新用人单位;3.为劳动者出具社会保险转移单,方便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的连续性,保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述三项附随义务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为借口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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