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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10:15:01浏览81次

问:两年前,韩与一家电器厂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年初,由于市场变化,工厂亏损,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连续两个月拖欠。

因此,韩某等四名高级工程师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厂长得知此事后,向工厂人事部下达指示:“坚决不允许这四位高级工程师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他们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工厂也不会为他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移交他们的个人档案。”

了解了一下厂长的这种态度以后,韩等人便来到了厂长办公室跟厂长进行谈判。“如果工厂不按时支付工资,我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工厂要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权扣押我们的个人人事档案。”韩等人共同声明“否则,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电器厂对四个高级工程师是否有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和移交个人档案的权利?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韩等四名高级工程师与电器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其个人人事档案等。但据了解,目前也有不少工人遇到过像韩等人这样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劳动者档案,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案件时有发生。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员工档案应在一个月内移交给其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可见,无论劳动者以何种方式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都应及时将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的方式威胁劳动者是错误的。现实中经常有企业以各种借口扣压员工档案,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以为这样可以限制员工,却不知道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另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转移员工档案时让员工带走档案,这也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不一致。希望这些企业通过保密运输或派人接机的方式严格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这是符合国家规定、对员工负责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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