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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7:00:05浏览51次

2010年初,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从事经营者工作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工作时突然生病,被送到医院就医。我需要一段时间的调养,所以不能马上上班复工。医生让我回家休息两周,医院给了我一张假条。后来复查的时候,医院告诉我,医药费要自费,因为我生病的时候,单位停付了我的社会保险,停付了我治疗休息期间的工资,打算辞退我。此外,单位从未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同时,单位不但不给予每日加班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也从来没有拿到相应的工资,更别说过年过节了。请问律师:以上问题如何维权?

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家军回答:李先生来信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应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你与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未按信中所述为你缴纳劳动保险,你可以向你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科反映此类问题,并依法解决。关于职工在单位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具体金额不低于我工资的80%。关于劳动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防暑降温和冬季取暖的费用必须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你有权恳求单位支付,但期限为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要求支付三倍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关于病假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劳动保护和加班待遇,李灿先生依法向其所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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