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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7:09:02浏览62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者有相应情况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上无瑕疵,尤其是在交付上,否则,也存在法律风险。

你知道如何送达解雇通知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

风险一:

只口头宣布解雇工人

李老师加入某机电中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提出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李老师认为单位被非法解除,遂将机电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机电中心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庭审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机电中心的规章制度,其所在单位无法举证证明。机电中心认为,辞退员工是公司的管理自由,不需要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有公司提及的解除原因且未履行法定解除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裁定,机电中心应向李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例解读

如有争议,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一般来说,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其中,从解除主体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方可解除。职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决定辞退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证明解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无证据证明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机电中心规章制度。

从解除程序上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原因,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方式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撤销通知的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非法撤销的后果。同样,撤销通知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的,撤销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知情权和解除权,并未以书面形式确定解除事由。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注销原因及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已经口头通知,将面临非法注销的法律风险。”法官说。综上所述,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尽量写在纸上,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风险二:

邮寄地址未经劳动者确认

24岁的小乔是北京燕莎商城一家日韩品牌服装店的导购员。她认真努力,赢得了老板的赞赏。后来因为小病,小乔向公司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又回来上班,被公司告知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小乔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生活费。

庭审中,公司辩称小乔多次无故旷工,未向公司提交病假。公司已将开除通知书邮寄至其住所,并书面通知小乔解除劳动合同。小乔说,他已经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并出示了在北京就医的相关文件。同时,小乔表示没有收到公司邮寄的辞退通知,在填写劳动合同时确认的是自己目前的住址,而不是住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住所,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小乔的联系地址是他在北京的地址。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签名人的信息。现在小乔说他户籍所在地没有家属,也没收到过上面的邮件。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该公司向小乔服务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未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确认小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解读

以邮寄方式终止合同的通知以当前地址为准

"此案涉及取消通知的问题."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按照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地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只邮寄到其户籍所在地,没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经签收。在这种情况下,小乔提交的证据表明,他在此期间在北京就医。综上,公司的交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解散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如果员工已经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确认了联系地址,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会将相关手续私下邮寄到员工的其他地址。如果员工没有签字,邮寄的文件对员工没有影响,导致取消行为对员工没有法律效力。

风险三:

报纸宣布将终止与劳动者的合同

王和他的建筑公司发生冲突后,他再也没有去上班。建筑公司没有支付王的工资。为了索要工资,王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出示了一份报纸,称该公司通过发布公告向王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并与王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报纸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之前,建筑公司并未以其他方式向王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建筑公司可以先与劳动者直接联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至王确认的联系地址。在建筑公司没有穷尽交付程序的前提下,交付程序存在缺陷。

据此,法院裁定,该建筑公司的解散是非法的,建筑公司应按王的工资支付其工资。

案例解读

只有在完成服务程序后才能宣布服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服务。如果不能直接交付给劳动者,是否采取合理的服务程序往往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有关。

海淀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提前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寄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不采取上述服务方式,将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程序瑕疵,解除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必须合法,而且如果交付程序存在瑕疵,也可以认为是违法的。”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部分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方面存在任意性,会导致用人单位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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