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9:36:03浏览7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
,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这篇文章是关于终止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第一,必须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根据这两项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只能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解除合同:1。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得到满足;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3.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5.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没有上述条件,一方不能解除合同。
二、行使终止权须通知另一方。
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受到损害,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的解除权和法定的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没有相关手续不能解除合同。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