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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补偿多少工资,旷工被辞退能拿补偿吗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22:00:05浏览70次

前几年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民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企业从未与文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2月初,文某突然患了慢性病,经医生建议不得不卧床休息。文某在家养病,企业请病假。今年3月,企业书面通知温某,企业提前30天通知温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温某一个月后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文接到通知后与企业联系,称其仍在休病假,企业不能在医疗期间与他解除合同。一个月后,文某收到了企业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所以文某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到,企业这样做是违法的。经过多次与企业协商未果,文某只能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决定,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文某认为自己的病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坚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规定。因此,要求劳动仲裁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当与自己恢复劳动关系。

在答辩中,企业认为我们从未与文签订过合同,根据规定,企业只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文的要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已提前30天通知温某解除合同,但温某仍在医疗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不能与文某解除劳动关系,应继续履行与文某的劳动合同。因此,作出仲裁结果:企业不得终止与文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与文某的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应当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暂缓,直至情况消失。”但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只要劳动者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即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企业不能以提前30天通知文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与文某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暂缓解除劳动合同,直至上述情况消失。企业应恢复与文的劳动关系,继续与文履行劳动合同,直至上述情况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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