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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日期等于开始日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公式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08:45:02浏览140次

王先生从事管理工作已有数年,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就职于原公司

劳动合同终止后,想换个环境。经介绍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结束。王先生起初是生产经理,后来是副厂长。

2006年2月13日,王先生收到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随后收到退货单。他突然感到困惑。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他不想和单位争论。他认为他不能谈论任何结果。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分辨是非吧。

于是,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以补偿其未经事先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将支付5000元以上的加班费和25%的赔偿金。

[审判辩护]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单位辩称,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是自然终止的,不是公司单方面终止的。况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提前通知终止,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错。至于加班费,要提供加班依据。此外,加班费是根据当月的统计数据每隔一个月支付一次。此外,王先生说加班时间是在他担任生产部经理期间。如果有加班,那他当时为什么不提?现在问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上诉的限制。

王老师认为,当时接到大量订单,加班是事实。他本来想等有空再办加班手续,后来就忘了。关于合同终止日期问题,王先生当庭出示了退货单和劳动合同,指出退货单上的合同终止日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日期有误,不是公司所说的合同终止日期,但公司称是操作失误。

[劳动仲裁]

调解无效后,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向王先生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合同的工资补偿金。王老师表示,加班请求超过申诉时限,劳动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合同终止日期与公司出具的退货单日期有误时,应采取什么措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而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也确实规定了合同的期限,所以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合同的履行如有变更,任何一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3月31日,而退货单上注明的合同终止日期为2月13日。这说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故意还是错误,用人单位都要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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