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09:48:02浏览147次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合同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终止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应当随时通知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雇主无过失解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雇主的疏忽解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不得终止该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计划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计划,应当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应当优先录用。
工会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工会原因。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需要重新研究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能或者不足的,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五六懂法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