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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0:48:02浏览133次

2011年,田与该单位在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起,田因病开始休假,单位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作为病假工资。然而,在1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田仍未康复。鉴于田的客观情况,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准备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田本人同意了,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发生了争执。单位认为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田认为应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那么谁的意见是符合法律的呢?

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案例:,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田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已请了12个月的病假,领取了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田享受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田的观点是符合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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