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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岗位补贴,有毒有害岗位怎么界定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0:51:01浏览144次

小王于2014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她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是有毒有害工种。现在小王怀孕3个月了。为了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医院书面建议她不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小王拿着医院的诊断书和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工作,都被拒绝了。僵持了一个星期后,她离开了现在的岗位,去帮助她在其他岗位上的工作。公司以小王擅自离职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在小王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和建议书的情况下,公司应该为小王安排其他劳动,但尽管她再三要求,公司仍然不予理会,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为了小王和胎儿的健康,也是被迫冒险。《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强迫其承担风险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所以小王离职帮助别人也不是不合适。公司要依法为小王安排合适的工作,减少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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