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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4:00:04浏览56次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此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在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相比,工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项法律也规定了这项权利。因此,工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原则上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这将有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爱好选择最合适的职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从而有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通知期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是各国劳动立法的普遍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还应遵守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即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生效,即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应至少继续工作30天,以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 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也使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化。否则将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通知雇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因为这个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通知期的起始时间,也关系到工资等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必须谨慎表述。

该条还规定了试用期内雇员与雇主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试用期不仅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职工进行各方面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期限,也是新录用职工考察用人单位工作条件和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仍有权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介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发现自己不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以及有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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